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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五 |
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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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
以审定的土地复垦方案,10-20元/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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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10-30元/平方米征缴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川税发〔2021〕28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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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
1.80元/件(住宅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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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
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缴入地方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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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复费 |
1.高寒草甸草地:2900元/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川财综〔2011〕31号,川发改价格〔2018〕57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