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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xsthjj000/2022-000041 主题分类: null; 发布日期: 2022-05-06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分享到:

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

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是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主要负责人:游辉宇

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岳池县九龙街道站前大道4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26—5222953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辖区内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参与拟订辖区内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内一般及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具体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并监督实施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承担排污口设置管理,承担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市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辖区内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辖区内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辐射、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辖区内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辖区内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组织制定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参与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与辐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牵头负责辖区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辖区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拟订辖区内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辖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监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贯彻落实。参与对辖区内未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的问责。

(十二)加强管辖区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管理、指导工作。监督实施辖区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管理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管理辖区内生态环境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区市县委、区市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统一行使辖区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参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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