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府复议〔2022〕12号
申请人:刘涛,男,汉族,1987年生,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申请人: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街道新东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江维,局长。
申请人刘涛对被申请人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经审查,本府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7日通过挂号信XA51926294837向被申请人举报岳池县曹二娃牛佛餐饮店通过网络平台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信件显示2022年3月29日被签收,截至申请复议时,法定期限已过,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2022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书面举报材料,举报称:岳池曹二娃牛佛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项目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作,但被举报人通过美团外卖制售凉拌耳朵等冷食类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给予奖励。2022年3月30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其开放式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已煮熟猪耳朵(现场计重600g),白肉(现场计重500g)。因被举报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调查。案件办理期间,因2022年5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被申请人依法自2022年5月10日中止案件办理,2022年5月30日恢复案件调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于2022年7月17日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至2022年8月16日,因案情特别复杂,需异地协助调查,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经集体讨论决定,将案件审理期限延长至2023年2月16日。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协助调查函》(岳市监〔2022〕38号),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2日签收。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被申请人将在办案期间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书面回复申请人处理结果。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举报称“岳池曹二娃牛佛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项目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作,但其通过美团外卖制售凉拌耳朵等冷食类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处理,处理完毕后依法给予书面答复及举报奖励”。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岳池县曹二娃牛佛餐饮店内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被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开放式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煮熟猪耳朵、白肉,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调查。2022年5月10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无法通知当事人进行案件调查,被申请人依法中止案件调查。2022年5月30日,恢复案件调查。2022年7月17日,因案情复杂需延长办理期限,被申请人依法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从2022年7月18日延长至2022年8月16日。2022年8月15日,因案情特别复杂,需异地调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延长至2023年2月16日。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请求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被举报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单的账单明细与美团外卖总部数据是否一致。截至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举报案件正在调查取证阶段,还未处理完毕,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结果。2022年11月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举报处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信、邮寄详情单,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止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恢复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一次延期)、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营业执照(案件二次延期)、集体讨论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复议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举报材料后,截至复议申请之日,法定期限已过,一直未答复举报处理结果。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信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积极履行调查取证和核查勘验等职责,因法定事由案件延期至2023年2月16日,截止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案件仍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尚未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及二十八条第(四)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之规定,复议申请人主张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不符合前述法条规定,本府不予支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按照相关程序处理举报的同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本案中,经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调查被举报事项,依法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即在2022年4月7日前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称已将立案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将立案情况在法定期间内告知举报人,存在程序瑕疵,本府予以指出。
综上,被申请人履职期间尚未届满,申请人复议请求不符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涛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